勞務派遣合同對用工方是否有約束
有的。
勞務派遣協議一般是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簽訂的協議。勞動者一般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一個派遣勞動合同,然后把勞動者派遣到某某公司服務,勞動關系是在派遣公司。如果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不合作了,勞動者會被退回到派遣公司待命,期間派遣公司應當支付一定費用。
以上為理論,實際中派遣公司尚不甚正規,會出現違法行為,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勞務派遣合同應該與用工和用人單位分別簽嗎
應該。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正確理解應為:
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公司)應當(即負責)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與派遣工作有關的諸如“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事項。
該條并不涉及被派遣人員的任何事項,被派遣人員只能跟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存在同時需要與接受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能。因此,“用工單位沒有簽的,是否就能理解為工資標準執行同工同酬”?同樣是不存在的。